https://news.hlc.edu.tw/modules/news/index.php?page=department&cate_id=10&id=107685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3 年 2 月 27 日府主歲字第 1130039379 號函辦理。
二、為促進身心障礙學生平等參與體育課程並享有適應體育服務,本縣【所屬高中以下體育教師具適應體育專業知能比率】新增為 113 年度學校體育統計年報調查指標,並納入一般性補助款考核評鑑指標,請各校務必於113 年 3 月 20 日中午 12 時前填報完成,以免影響本縣整體考評成績及各校補助經費。
三、公務填報序號: 7283 。
四、註:目前體育統計年報對於具適應體育專業知能的定義:教師專業背景為「適應體育系」、「具備特殊教育或適應體育證照」、「具適應體育種子教師資格」、「近五年曾參加適應體育增能研習並獲得證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