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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管理員 - 行政 | 2024-02-19 | 點閱數: 455

https://news.hlc.edu.tw/modules/news/index.php?page=department&cate_id=10&id=106995

說明:

  1.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31 條及第 36 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及第 13 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5061 號函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11 月 21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10160943 號函辦理。
  2. 為督導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安置特殊教育學生之學校訂定及檢討 IEP 、 IGP 運作情形,訂定本計畫。
  3. 本計畫督導內容分為行政程序檢核及內容檢核,所檢附資料應為同一個案,檢核內容說明如下:
    1. 行政程序檢核:本項目檢核 IEP 、 IGP 訂定及檢討之時程及流程應符合相關規定,會議紀錄能檢視所訂定之特殊教育課程與相關服務內容、執行情形。
    2. 內容檢核:本項目檢核 IEP 、 IGP 內容應符合法規且具完整性、適切性及有效性,並符合學生之個別需求詳實撰寫。
  4. 繳交方式:於公告期限內上傳至本縣特教資源網(http://srec.hlc.edu.tw/)。
    1. 行政檢核:每校皆須繳交,備妥上述資料並於自我檢核表核章後繳交。
    2. 內容檢核:
      1. 集中式特教班及資源班:以班為單位繳交,若學校有兩班,則須繳交兩份,依此類推。班級編制僅一位教師者,隔年免受評一次。以前次未接受 IEP/IGP 督導之教師優先繳交。
      2. 巡迴輔導班:以班為單位繳交,由巡迴班設班學校上傳。以前次未接受 IEP/IGP 督導之教師優先繳交,班級編制僅一位教師者,隔年免受評一次。
      3. 資優教育方案:以校為單位繳交,若為同一承辦人,隔年免受評一次。
    3. 繳交個案之 IEP 以提供特教服務一年以上及具情緒與行為問題之直接教學學生優先,前次督導已繳交之個案 IEP 勿再繳交。同一個案之 IEP/IGP 請合併為一個電子檔。
    4. 111 學年度 IEP 及 IGP 督導結果優等教師,得免受評一次。
  5. 請備妥前揭資料並核章,於本( 113 )年 3 月 15 日下班前完成資料上傳。
  6. 檢附本縣 112 學年度個別化教育計畫及個別輔導計畫督導實施計畫及免評名單各 1 份。
  7. 若對於督導計畫內容有疑義者,請電洽教育處特幼科蔡逸勲輔導員,電話 8462860#268 ;若對於上傳方式有疑義者,請電洽中區特教資源中心黃嘉晧主任,電話 8751343#2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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