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45條及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辦理。
二、為督導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安置特教學生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運作情形,提升特教育工作推動成效,於每學年結束後進行前一學年度特推會督導相關事宜。
三、請學校依據110學年度特推會運作情形辦理以下各項工作:
(一)「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檢核表」填寫完畢後核章,並列印110學年度鑑輔會核定之特殊教育學生名冊檢附於後。
(二)於111年9月29日前至本府教育處「校務系統」/「新公務填報」完成填報(編號6596),並將核章後檢核表掃描檔(含特殊教育學生名冊)及110學年度歷次特推會會議紀錄電子檔,上傳至「新公務填報」系統,紙本原校留存。
https://news.hlc.edu.tw/blank/department/8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