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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補助:「111學年度第2學期幼兒園在職教保員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學分費補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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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28 | 點閱數: 343
https://news.hlc.edu.tw/modules/news/index.php?page=department&cate_id=10&id=103688
依據教育部 112 年 8 月 23 日臺教師(二)字第 1122603507 號函辦理。
旨案補助對象、補助條件及補助金額如下:
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
10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於托兒所任職, 101 年 1 月 1 日起轉換職稱為教保員,且繼續任職。
符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50 條規定之代理教師已取得教保員資格,且 101 年 1 月 1 日起繼續任職。
補助條件及金額:修讀幼教專班科目成績達 80 分以上者,補助其學分費,每學分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 2,000 元,且每學期最高補助 1 萬 5,000 元,至多補助 2 學期;每學分未達 2,000 元或每學期未達 1 萬 5,000 元者,依其實際繳納金額覈實補助。
辦理期程:
112 年 9 月 22 日前,申請人檢具下列文件送幼兒園彙整,並由幼兒園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申請。
學分費補助申請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任職證明。
任職期間幼兒園為受補助人員加保之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證明,請提供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
申請補助當學期成績單影本。
申請補助當學期繳費單影本。
申請人之匯款帳戶資料。
112 年 9 月 29 日前,幼兒園自全國教保資訊網列印幼兒園申請清冊,併同申請人佐證資料,報送本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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