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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管理員 - 行政 | 2023-04-14 | 點閱數: 341

https://news.hlc.edu.tw/modules/news/index.php?page=department&cate_id=10&id=99345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4 月 12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20048888 號函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 (市)政府推動學前教保工作實施要點」辦理。

二、為協助辦理國民教育幼兒班(以下簡稱國幼班)並維護偏遠地區幼兒就學權益與就學需求,旨揭補助對象及補助原則說明如下:

 (一)交通費:

1、補助設籍且實際居住之學區內無公共化幼兒園致幼生需 跨區就讀,或學區內有公共化幼兒園,其上、下學往返 距離超過 10 公里之上、下學往返車、船交通費。該設籍 學區屬國幼班地區或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認 定之偏遠地區學校,但幼兒園已備有交通車載送者,不 予補助。

2、本項補助金額除船費外,每日上限不得逾新臺幣(以下 同) 150 元,各地方政府應訂定相關補助規定報署審核 ;各園於協助家長向各地方政府請款時,應檢附搭乘交 通工具之證明文件及幼兒設籍證明。

(二)交通車:

1、補助國幼班或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認定之偏 遠地區學校附設幼兒園,購車載送因學區內無公共化幼 兒園,幼兒需跨區就讀幼兒園者;倘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2、每部車以補助 100 萬元(不補助人事費)為原則,並得 視實際情況酌予調整,各園以補助 1 次及 1 輛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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