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news.hlc.edu.tw/modules/news/index.php?page=department&cate_id=10&id=96193
一、已依花蓮縣政府 111 年 11 月 1 日府教特字第 1110218269 號函諒達。
二、請受補助私立幼兒園及機構檢具領款收據、購置用品原始憑證影本(需有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核章)、購置用品照片各 1 份及花蓮縣政府補助(委辦)經費結報表 1 式 2 份辦理撥款。
三、提供身心障礙幼兒學前特教「獎勵招收單位」經費用途為經常門,故該獎助經費用於購置金額單價未滿新臺幣 1 萬元,提供身心障礙幼兒使用之教材教具、消耗性教學用品,以及維修損壞或增購特教教學設備、教學輔具等支出,請於採購時注意,以利核銷作業;另購置用品之原始憑證正本,請幼兒園及機構自行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
四、上述領款收據及花蓮縣政府補助(委辦)經費結報表格式,務請於附件檔案中下載最新版運用之。有關花蓮縣政府補助(委辦)經費結報表填報方式,務請參考經費結報表範例填報,如有疑問請電洽承辦人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