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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管理員 - 行政 | 2022-10-14 | 點閱數: 421

https://news.hlc.edu.tw/modules/news/index.php?page=department&cate_id=10&id=95823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10 月 11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10139313 號函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保工作實施要點」辦理。

二、為協助辦理國民教育幼兒班(以下簡稱國幼班)並維護偏遠地區幼兒就學權益與就學需求,相關補助原則及應辦理事項說明如下:

(一)交通費:

  1. 補助設籍且實際居住之學區內無公共化幼兒園致幼生需跨區就讀,或學區內有公共化幼兒園,其上、下學往返距離超過十公里之上、下學往返車、船交通費。該設籍學區屬國幼班地區或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認定之學校,但幼兒園已備有交通車載送者,不予補助。
  2. 本項補助金額除船費外,每日上限不得逾新臺幣 150 元,各地方政府應訂定相關補助規定報署核支;各園於協助家長向各地方政府請款時,應檢附搭乘交通工具之證明文件及幼兒設籍證明。
  3. 本案應於 111 年 10 月 31(一)日前報府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交通車:

  1. 補助國幼班或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認定之學校附設幼兒園,購車載送因學區內無公共化幼兒園,幼兒需跨區就讀幼兒園者;倘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2. 每部車以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不補助人事費)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況酌予調整,各園以補助一次及一輛車為限。

三、檢附計畫書參考格式、經費申請表及執行成果表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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