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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管理員 - 行政 | 2023-08-28 | 點閱數: 344

https://news.hlc.edu.tw/modules/news/index.php?page=department&cate_id=10&id=103688

  • 依據教育部 112 年 8 月 23 日臺教師(二)字第 1122603507 號函辦理。
  • 旨案補助對象、補助條件及補助金額如下:
    1. 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
      1. 10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於托兒所任職, 101 年 1 月 1 日起轉換職稱為教保員,且繼續任職。
      2. 符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50 條規定之代理教師已取得教保員資格,且 101 年 1 月 1 日起繼續任職。
    2. 補助條件及金額:修讀幼教專班科目成績達 80 分以上者,補助其學分費,每學分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 2,000 元,且每學期最高補助 1 萬 5,000 元,至多補助 2 學期;每學分未達 2,000 元或每學期未達 1 萬 5,000 元者,依其實際繳納金額覈實補助。
  • 辦理期程:
    1. 112 年 9 月 22 日前,申請人檢具下列文件送幼兒園彙整,並由幼兒園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申請。
      1. 學分費補助申請表。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任職證明。
      3. 任職期間幼兒園為受補助人員加保之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證明,請提供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
      4. 申請補助當學期成績單影本。
      5. 申請補助當學期繳費單影本。
      6. 申請人之匯款帳戶資料。
    2. 112 年 9 月 29 日前,幼兒園自全國教保資訊網列印幼兒園申請清冊,併同申請人佐證資料,報送本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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