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news.hlc.edu.tw/blank/department/78384
一、依據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第2條及第10條辦理。
二、申請對象:本縣各學術研究機構人員及本縣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從事特殊教育工作相關人員。
三、計畫執行期程:111年8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
四、請欲申請之單位或學校於111年3月31日(星期四)下午5時前將「花蓮縣特殊教育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研發計畫書(含經費概算表)」逕送本府審查,並將電子檔傳送至承辦人信箱(july1225@hlc.edu.tw),以利辦理後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