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news.hlc.edu.tw/modules/news/index.php?page=department&cate_id=10&id=98777
一、依據 112 年 1 月 11 日府教特字第 1120009445 號函( 111 學年度第 2 梯次身心障礙學生疑似鑑定結果)辦理。
二、請安置學校於學生實際接受特教服務後,填寫「花蓮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追蹤回報表」,並於112 年 3 月 15 日前送達教育處特幼科建檔。
三、 111 學年度第 2 梯次僅需填寫疑似鑑定取得正式身分之學生,重新評估及研判為疑似障礙(押案)學生無須填寫本表。
四、針對情緒行為障礙、自閉症、視覺障礙及聽覺障礙學生,無須填寫本表,鑑輔會將另行派員到校進行安置適切性追蹤。